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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规定

  站前地区严禁无照经营,一经发现,没收营业商品、经营工具及非法所得。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指定场所合法经营。
  站前广场内不得设置临时摊亭、流动摊床。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要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出售假冒伪商品;不得利用以次充好,短尺少秤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管理处的管理。

第五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处要会同公安、民政、文化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站前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驻站前地区单位要加强自身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组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站前地区内严禁从事赌博、卖淫、嫖娼、流氓滋事、打架斗殴、封建迷信、倒卖票据等非法活动;严禁买卖、传播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以非法手段诱使旅客住宿、吃饭、乘车或购物。
  第二十六条 对影响社会秩序的流浪、乞讨等人员,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上会同城建、工商、交通、卫生、文化、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站前地工管理人员以权谋私、乱施处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站前地区的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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