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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各专利代理机构可作为双方中介人,也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对促成专利许可证合同的中介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条 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出具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应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商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序言:明确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背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定义条款。
  (二)写明合同的标的和有关的法律状况。
  (三)专利许可合同的种类和有关的限制条款。
  (四)技术资料的交付及有关提供技术改进的方式和费用的规定。
  (五)有关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及费用的规定。
  (六)有关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以及审查帐目的规定。
  (七)有关保证和索赔的规定。
  (八)有关侵权和保密的规定。
  (九)考核标准和验收的规定。
  (十)有关专利许可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及专利纠纷的责任和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定。
  (十一)有关专利许可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十二)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
  (十三)有关合同生效期限的规定。
  (十四)有关违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许可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收取技术使用费。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被许可方优先提供在专利技术实施过程中获得技术改进的详细资料。
  (三)应保证自已是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
  (四)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五)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被许可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按合同规定优先索取许可方对本项技术改进的详细资料。
  (二)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范围和方式,实施专利和专有技术。
  (三)按合同规定的数额和方式向许可方支付使用费或价款。
  (四)未经许可方同意,不得超出合同规定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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