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送审和监督执行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审核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搞,要充分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搞好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可以将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处理:
  (一)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质量低劣,不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要求的;
  (二)制定该法规和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可以由本部门发布或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
  (四)没有发布必要的。
  第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做好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核工作。对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认真办理,办理完毕后,单位负责人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期退回。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完毕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稿,一般应在十五日内讨论审定或签发。
  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讨论时,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并作说明。法规(草案)通过后,省长签署,以省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有下列请形之一的规章,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由省长签发:
  (一)综合性、涉及范围比较广的;
  (二)经过协调仍有分岐意见的;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的。
  一般性规章,可以由省长审定签发,也可以由主管副省长审定签发。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规章,根据内容一般采用下列四种形式:
  一、省长签署发布令,由《吉林日报》全文刊载,省政府不另行文。省人民政会办公厅印制少量文本,供各市、地、州、县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存档备查;
  二、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发布;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与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发布;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发布。
  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发布后,要定期上报国务院备案(一式二十五份)。

第五章 宣传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一经发布,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的个人,都必须贯彻执行,不允许有超越它的特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