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失效]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切实组织好本辖区、本行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对尚未完备或明确的制度、程序、规则和职责要尽快建立健全起来;对于与《条例》不一致的做法和规定,要尽快予以纠正。要通过学习和自查,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理顺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责任之内不推诿、责任之外不越权,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执法职权。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当前,在进一步从组织上充实、调整行政执法队伍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针对当前执法人员素质差、执法工作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对现有执法队伍进行一次整顿。
  (一)在行政执法人员中,开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教育,开展全心全意人民服务的教育,开展树立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的教育,树立文明执法、严肃执法、清正廉洁、依法办事的好风气。
  (二)认真查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徇私舞弊、滥施处罚、以权谋私的行为,对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三)建立行政执法队伍“吐故纳新”机制,对新进的人员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搞好岗前培训;对在岗的执法人员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对不适合继续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撤换。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健全和充实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综合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具体的监督检查职能。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的七项工作职责和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执法情况报告、执法重点检查和执法稽查等项制度的要求,在行政管理法制化方面为本级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反映;要注意积累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经验。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尚未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的要尽快把法制机构组建充实起来,抽调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政府法制队伍中来,使政府法制机构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