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发布日期:199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26日)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1991年3月20日 吉政发〔1991〕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一九九0年十月十三日起施行。这个《条例》是我省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强化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它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的自身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重要意义;对于进一步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对《条例》的施行应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组织学习宣传《条例》,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行政执法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是行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增强行政管理法制观念,提高对依法行使执法职权重要意义的认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采取短期培训、座谈交流、学习考试、行政案例分析等形式,广泛学习宣传《条例》,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要提高行政执法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健全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当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执法程序不规范、轻视调查取证、处理轻率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条例》的规定,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情况;建立行政执法工作首长负责制情况;制定和遵循行政执法工作规则情况;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情况;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操作程序情况;健全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制度情况;依照法定职权和要求进行收费、罚款、集资和证照发放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对委托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指导监督情况;健全行政执法统一文书和执法档案统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