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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失效]

  第三十四条 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五条 事故的损害赔偿费,由事故责任者依照其所负的责任,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6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0%--40%。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标准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因事故而致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但固定收入高于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当事人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酌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最低标准计算。
  (四)就医路费:按实际必须的费用凭据支村。乘软卧和飞机时,须事先经农机管理部门同意。
  (五)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因护理病人而误工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为,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固定收入减少部分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护理人员以医院批准的人数为限。
  (六)住宿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规定的最低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七)丧葬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规定的丧葬费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四百元。
  (八)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根据伤残等级,赔偿期为五年至二十年。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年限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九)残疾用具费:致残需要配制假肢、代步车、拐杖等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的费用计算。
  (十)死亡补偿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补偿最低不少于五年。
  (十一)被供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以死者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农机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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