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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2、办理过程中遇到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
  3、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的答复应同时寄送每位联名的代表或委员。
  4、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由几位代表、委员分别提出的,承办部门可以并案办理,但需分别答复代表、委员;不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不可并案答复。
  5、答复意见除主送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外,同时抄送同级人大、政协的有关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6、答复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部门应将答复意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审定并负责答复,同时报送上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7、答复党派、团体和专门委员会提案,承办部门应将复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审定并负责分别答复提案的党派、团体和专门委员会,同时抄同级政协办公厅(室)和提案委员会。
  8、涉及重大方针政策问题的建议和提案(包括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应根据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答复意见须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审定同意。
  (二)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委员。属于情况紧急,需马上答复的,应随到随办;属于说明解释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属于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确因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先予以简要答复,并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俟办理完结后再作最终答复。
  (三)答复意见应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1、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许愿,说大话;更不可答非所问,敷衍塞责。
  2、文字精炼,用语谦逊。
  3、必须是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直接交办的部门,不得以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名义。
  4、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制,并加盖公章。
  5、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四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第二十三条 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对办理情况进行复查,看是否存地错办、漏办、漏答及答复格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经采取措施进行补办等。各承办部门内部应做好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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