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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决定》提出,“要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根据国务院这一决定精神,各级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选择条件合适的人员充实到法制机构中,解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县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称谓要规范化。政府法制机构的任务是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的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组织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矛盾;指导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指导或者参与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组织、指导或者参与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法律宣传;负责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汇编征订工作;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研究政府法制工作理论,开展专题调查、经验交流、信息服务等;办理政府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实际情况,对所属法制机构的具体任务、职责作出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是政策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注意培养、关心和选拔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充实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无私奉献,廉洁奉公,埋头苦干,努力承担起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任务,发挥参谋和助手的作用。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政府法制工作是涉及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把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有专人分管。要加强调查研究,对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认真加以解决。各级领导要带头学法懂法,做到依法行政,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政府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使政府法制工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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