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肃行政执法,确保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行政执法是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对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坚决保护;对不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坚决制止;对破坏生产力发展的坚决制裁。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肃执法,不得超越权限执法,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贯彻执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各级领导要带头依法行政,在决策重大问题和行政管理具体行为中都要依法办事。要逐步理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法制机构要主动协调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接受法制部门的指导,共同搞好执法工作。同时要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不适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调整,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要坚决调离,直至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要采取各种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因执法不力影响法律、法规效力的发挥,影响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应纳入岗位责任目标中进行管理,并应将行政执法状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一条重要标准。
(三)切实改善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行政执法置人大、政协以及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责,纠正违法行为,在具体监督工作中要注意把监督、检查与保障、扶持结合起来,把惩罚与教育结合起来。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把学习、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复议条例》以及《
吉林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作为经常性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制度。各级行政复议应诉机构都要积极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及政府交办的行政纠纷案件,要严格按复议范围、管辖、程序及时审理和处理,保证合法、及时。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纠纷要提前介入,主动工作,及时化解。同时要逐步完善复议工作统计、备案、通报等制度。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