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决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决定的通知
 (1994年2月3日 吉政发〔199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自1987年全省第一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以来,我省政府法制工作有了很大发展,立法工作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进一步改善,执法监督体系初步形成,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政府法制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对立法、执法实施监督的工作。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基础,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在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要求用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为社会经济活动确定统一的行政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将保障和促进旧体制转变的完成,新经济体制的发育和完善。因此,抓好政府法制建设,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务必抓实、抓好。
  二、政府法制工作要更加自觉、坚定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从我省实际出发,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保证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加快我省地方立法步伐。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要在省委的领导下,根据国务院《决定》确定的任务和重点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在今后五年内初步建立起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内部和谐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框架。要制定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与经济发展相同步的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做到改革决策与政府立法决策相统一,用立法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的不断深入。同时,要使立法工作按体系、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要搞好立法调研,确保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质量。要加强立法协调工作,加快立法进度。政府立法工作一定要坚持从大局出发,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坚决破除立法工作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在立法工作中遇有冲突和矛盾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角度搞好协调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敢于大胆负责地工作,公正地解决问题。要把“立、改、废”紧密结合起来,使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