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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
 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2日 吉政办发〔1997〕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惩治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以下简称“三乱”)的行为,保障公路的畅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公路管理法规,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决定在公路上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在公路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设置站点或擅自增加、移动站址的;
  (二)无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上岗的;
  (三)超职责范围、超标准罚款、收费的;
  (四)超越本站工作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
  (五)收费、罚款不开票据、少开票据或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的。
  第五条 按规定权限批准在公路上设置的站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强行拦车检查的;
  (二)侵犯司乘人员、货主人身权利的;
  (三)违反规定扣押车辆、货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四)私印、私购票据或使用过期票据的;
  (五)收费站点超过规定收费期限继续收费的;
  (六)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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