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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对民族贸易企业网点的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供应,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要优先纳入计划,优先安排,做好服务工作。要按国发〔1981〕113号文件规定,从民族地区机动金、定额补助款、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事业补助费等项目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扶持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的发展。要继续执行对民族贸易县及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在民族地区的国省营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民族地区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企业招工,应招收一定数量的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三、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要重视民族地区特别是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特殊措施逐步解决。
  各市、县要把省下放的民族教育专款全部用于民族教育事业,不要以专款顶替正常经费。省财政根据财力,每年适当安排一些专款,用于解决民族教育方面的特殊困难。
  各地要积极筹办寄宿学校。凡生源少,就地办学有困难的地方,要积极创办寄宿学校。少数民族较多的城镇特别是大中城市,要积极办好少数民族学前班和幼儿园。
  要重视少数民族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努力办好职业技术学校(班)。
  凡到偏远的民族乡(镇)、村从事教育、科学技术工作的知识分子,可适当浮动工资或给予奖励,鼓励知识分子特别是教师和科技人员到民族乡(镇)、村工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不仅自治地方要执行,各族人民、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驻军,都必须遵守。各地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普法教育的一项内容,广泛深入进行宣传教育。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自治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充分尊重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民族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法的有关条款,制定具体规定或政策。自治地方也要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重视散杂居地区的民族工作,研究制定民族乡(镇)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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