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1990年3月1日 吉发〔1990〕6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中发〔1987〕13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持久地进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教育。要把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规划中,要进入小学、中学和大学课堂。各级党校、各类干部院校都要开设民族问题基本知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课程或讲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要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报道。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党的民族政策深入人心,使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重要性,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积极主动地做好民族工作。当前要特别警惕国外反动势力和国内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制造或利用民族问题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一经发现,必须予以彻底揭露,坚决制止。
二、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积极帮助、扶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在部署工作、制订计划时,在各项改革措施出台前,都要从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这一基本省情出发,对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村要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国发〔1987〕73号和〔1989〕62号文件精神,继续采取优惠政策和得力措施,加速民族地区牧业生产的发展,帮助民族乡(镇)、村尽快脱贫致富。
为保护和调动老水田区少数民族的生产积极性,以县为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适当调整新老水田的定购任务,解决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发放贴息贷款改造中苏、中朝边境民房的工作,要继续进行,原定五年期限到期后,再延长五年,并适当提高贴息率,贴息部分由省、州、县三级负担。
各市、县每年在安排计划和财政预算时,都要根据实际情况,从本级财政中拨出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解决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项事业中的特殊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