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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鼓励、支持边境民族地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边境贸易,积极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兴边富民,促进边境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加强民族地区的口岸建设和改造。
  五、省各级各类银行对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优先贷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分配信贷规模时要根据民族地区发展水平适当给予照顾。
  六、在“八五”计划期间根本解决民族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要适当提高民族地区的贫困线,大力推进科技扶贫和开发扶贫,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和省新增加的各项扶贫资金应向民族地区倾斜。省民委参与各项扶贫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七、省级“科技三项经费”的安排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八五”计划期间帮助民族地区组织一批重点攻关项目。实施“丰收计划”“燎原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过程中,继续对民族地区予以适当照顾,特别是要把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高科技产业和乡镇企业作为重点,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大力推广见效快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八、全省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坚持社会主义的教育方向,加强民族团结和爱国主义的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学校教学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教学内容。加强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办好民族班和预科班,着重培养工业、商业、建筑业、对外经济贸易等经济方面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和专项补助资金时,民族学校要高于其他学校。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继续实行适当放宽报考录取条件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办法。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省 属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要照顾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
  “八五”计划期间,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逐年适当增加。各民族自治地方在分配、使用国家拨给的“三项”补助经费时,要增加用于发展民族教育的比例。
  九、省采取各项措施,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事业。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新闻出版,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图书工作,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各类文化设施,为各级文化馆(站)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的覆盖率,增强少数民族语言的播放能力。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县、乡、村医承防保健网络,加强地方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医疗单位在人才、物质和技术上支援民族地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医药。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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