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2年6月4日 吉政发〔1992〕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70号),对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设有中国物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全省经济计划和资源开发的要求,适当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步伐,“八五”计划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要高于“七五”计划的实际水平。大中型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省民委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省对民族地区已实行的特殊措施和优惠政策,在“八五”计划期间均保持不变。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珲春开放区和前扶开发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牧区建设、民族贫困地方扶贫工作、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生产供应、边境贸易、发展民族乡经济等方面的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划出适当额度用于新成立的伊通满族自治县。中央财政在“八五”计划期间新增加给我省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大部分用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由省财政厅和省民委协商确定资金投向。“八五”计划期间省财政适当增加民族地区补助费。
三、充分发挥我省科研和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有计划地推进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到民族地区咨询服务、智力扶贫、智力支边。经济发达的市或国营大中型企业应与一、两个自治地方或民族乡、镇挂钩,通过签定协议或合同,采取横向联合、介绍经验、转让技术、交流培训人才、支持资金和物资等多种方式,帮助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规划、协调工作。
四、民族自治地方要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民族地区适当多帮助安排一些利用国外贷款及无偿援助项目,民族地区要改善投资环境,办好“三资”企业;民族地区要在有关部门扶持下巩固和新建一批既可以出口创汇,又可以内销盈利的商品生产基地;对于民族地区优势产品的出口,省在计划、配额、许可证等方面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