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社区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社区服务实行无偿服务、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
  有偿服务的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经营性服务设施应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社区服务设施属居民住宅区的配套项目,凡进行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应在总建筑面积中划出不低于5‰的面积用于居委会办公室和社区服务设施。居委会办公室由小区投资兴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可计入商品房成本,设施建成后无偿交付管理部门使用。
  社区服务设施必须用于社区服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社区成员可自愿组成为居民群众提供社会服务的非盈利性、非实体的社区服务组织。
  社区服务组织的设立须经街(镇)审查同意,并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街(镇)、居委会应组织居民开展互助服务。街(镇)建立“居民互助服务者协会”,居委会建立“居民互助者服务协会分会”。具体组织和参与社区居民互助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街(镇)应与辖区单位结合,开展各种形式的“双向服务”。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礼堂、浴池、食堂、医院、退休职工活动场所和为职工服务的其它设施,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街(镇)应为辖区单位、职工及家属排忧解难,提供系列化的专项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服务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由街(镇)企业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
  (二)由社会福利企业和民政经济实体税后利润中提取2%;
  (三)由经营性服务设施税后利润中提取5%;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社会捐助;
  (六)地方财政的专项补助。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筹集的福利资金,应有计划地用于社区服务事业。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务资金应用于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使用社区服务资金数额在万元以上的,须经区以上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