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农村敬老 院的财、物要专款(物)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财务帐目应按季度定期公开,接受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应根据供养人员的特点适时调剂伙食,定期改善生活,配备日常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七条 农村敬老院应配备专(兼)职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对患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设专人护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敬老院应加强对供养人员的卫生知识教育,保证供养人员定期洗澡、理发,及时清洗、更换衣服、被褥罩单,并保证室内外清洁卫生。
  第二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应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保持厨房、餐厅清洁,按规定对炊具、餐具消毒,保证饮食卫生、安全。
  第三十条 农村敬老院应丰富供养人员的文化生活,不断完善相应设施,满足供养人员的阅读、视听、娱乐等需要。
  第三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未成年供养人员及时受到教育。
  第三十二条 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敬老院和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三十三条 工商、税务、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敬老院院办经济,在审批等有关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在税收方面比照社会福利企业给予优惠照顾,并保证敬老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敬老院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刁难、虐待供养人员,侵犯供养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妨碍、阻挠敬老院管理工作,侵犯敬老院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