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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

  (一)贯彻以养为主的原则,全面落实五保供给政策,不断建设、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敬老院发展规划,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检查、落实各项院务管理工作,筹集、管理并按规定使用敬老院经费、物资和固定资产;
  (四)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农工副业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加强自身建设和对其他供养人员、工作人员的教育,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敬老院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 院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决议;
  (三)负责主持日常院务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应采用合同制并按有关规定配备管理、服务、炊事等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行政、财务、生活、医疗、卫生、生产、殡葬、安全保卫、公开办事、兼政建设、政治、学习、表彰奖励等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要热爱五保供养事业,忠于职守,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对供养人员和气热忱,体贴公道,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必须按下列规定保证敬老院经费及物质生活资料的落实:
  (一)供养人员生活费,不低于本乡(镇)农民平均生活水平,在乡(镇)统筹费中列支;
  (二)基建维修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农民承受能力,在乡(镇)统筹费中列支;
  (三)管理费及工作人员报酬一般应在敬老院经营创收中解决,不足部分按规定报批后,在乡(镇)统筹费中列支;
  (四)供养人员口粮由乡(镇)统筹供给,并按规定配有细粮、品种粮和食油;
  (五)副食、蔬菜由敬老院自给自足。
  第二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应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任何个人不得以敬老院名义办经济实体,从中牟利。
  院办经济实体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院办经济的收入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改善供养人员生活及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并应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有所积累,以便以丰补欠。
  第二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并设专帐、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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