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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征兵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预征对象是指在众多役龄人口中优选出当年预备应征入伍的青年。
  第十一条 确定预征对象的工作步骤:
  一、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确定预征对象的数量。县(市、区)兵役机关根据上年征集任务的数量,以不超过一比一点五的比例确定。
  三、落实农业和非农业兵员的比数。比数的确定以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共同确定的各地区农业和非农业兵员比例为准。城市(区)兵员底数不足的,应把非农兵员调整到乡(镇)。
  四、由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填报《预征对象花名册》,报县(市、区)兵役机关审查批准并发放《预征通知书》
  五、由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建立预征对象档案,张榜公布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役前培育,是对预征对象进行入伍前的培养教育,提高兵员素质。
  第十三条 役前培育主要由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组织进行,其任务:
  一、根据预征对象的数量建立预征青年组织。
  二、对预征对象进行国防观念教育、依法服兵役教育、我军光荣传统教育、政治时事教育和执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的教育,辅助开展一些军事常识的学习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役前培育活动每月不得少于两次,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根据当地情况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跟踪考察,是对预征对象进行不间断的考察了解,全面掌握其素质情况。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应会同当地公安、卫生部门共同做好跟踪考察工作:
  一、主要考察预征对象的现实思想、社会表现、学业优劣、既往病史等情况;
  二、跟踪考察主要是走访预征对象的家庭、就读的学校和生活的居民区;
  三、跟踪考察的结果要随时记载。在集中征集工作开始前,整理填写《跟踪考察表》,作为政审材料与《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四、对跟踪考察中发现的不符合征集条件的预征对象应及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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