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省劳动厅、
省军区司令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
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24日 吉政发〔1993〕4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
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省民政厅、省劳动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
省政府:
我省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各接收单位从稳定大局出发,克服困难,圆满地完成了各年度的安置任务。广大退伍义务兵在各条战线上,为我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总的看,退伍安置工作形势比较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企业法》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布施行之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今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厅、体改委《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吉政办发〔1993〕5号),提出了我省改革固定工制度,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力争在3 ̄5年内基本实现所有企业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如果继续对退伍义务兵实行固定工制度,使企事业单位两种用工制度并存,则难以适应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最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国发〔1993〕54号,已翻印下发)明确规定,“凡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军人,可实行劳动合同制。”这是退伍安置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54号文件精神,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既要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又要有利于国防建设的原则,现就我省退伍义务兵安置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依法保障城镇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按《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