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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公共事业;
  (八)负责开发区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按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开发区进出口业务;
  (十)指导、协调、监督各驻区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开发区的社会治安、交通、消防和户籍审批管理;
  (十二)享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各项管理职权。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并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第十条 金融、税务、保险等部门可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管理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监管机构或者派驻监管人员,对海关、商检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规划、保护和建设

  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批准后的总体规划及时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规划作变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单位和居民点,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制定搬迁计划,分期分批依法组织搬迁。对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要按规划要求进行遮掩、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预防各种自然灾害,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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