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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资源与环境保护,促进其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含长春净月潭国家风景名胜区、长春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吉林省净月潭旅游度假区。区域范围包括农林乡、净月潭和长春电影城。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开发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的建设应当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前提下,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好开发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建设以生态旅游、冰雪旅游、度假旅游为特色的旅游经济区。
  第六条 开发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七条 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经济与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开发和管理;
  (四)负责开发区内林业、水利、旅游事业的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
  (六)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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