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6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
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