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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11月4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议案。会议认为,《暂行规定》自1989年1月实施以来,对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和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会游行示威法》,1990年4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对集会游行示威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会议决定废止《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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