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的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改革,如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农村税费制度、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适当调整乡村学校布局、清退代理教师、精简教师队伍,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等,这些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抽调人员参与,制定配套措施。
制定配套措施的工作责任制是:
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
精简乡镇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压缩人员、被精简干部带薪离职和划分县、乡政府事权等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委、省人事厅负责。
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调整乡村学校布局,精简教师队伍,清退代理教师工作,由省教委负责。
拟定加重农民负担处罚办法,村内兴办集体公益性事业筹资筹劳办法,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办法,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和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办法,村干部定员、定额补助及农业税附加乡管村用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民政厅负责。
拟定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
县、乡(镇)财政因农村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主要依靠转变政府职能、撤并乡镇、清理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确有困难的,由省、地市、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拟定。
省上有关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大局出发,抽调专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参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制定本部门所承担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务于7月底前正式出台。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