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税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后,对税负应作相应调整。
  征收牧业税的地区,仍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改革原农业特产税一个应税品目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办法,归并到一个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牲畜产品由原在收购环节征税改为在生产环节征税。将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毛茶原生产环节税率7%、收购环节税率12%,调整为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10%;将淡水鱼原生产环节税率8%、收购环节税率5%,调整为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10%;将原木、原竹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名8%,调整为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10%;将生漆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10%,调整为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10%;将黑木耳、银耳、香菇、磨菇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8%,高速为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10%。
  2、暂停征收猪皮农业特产税。将牛皮和羊皮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5%。
  3、按照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将苹果、柑桔、梨的税率由原来的12%,高速为10%。将花卉税率由原来的7%,调整为10%。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不变。
  4、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
  5、农业特产税统一由纳税人以现金方式缴纳。
  6、在试点县开征蔬菜农业特产税,税率为10%。试点县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征收范围、具体品目,制定征管办法,报省财政厅审核、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征收管理。
  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及农业税收任务下达、征收解库、编报决算、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由财政部门移交地税部门。农业税票据、帐表暂由县财政(农税)局供给。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然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农户承包计税土地种植农业特产品的,比照同类耕地应交纳的农业税,征收20%的农业税附加。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属集体性资金,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乡镇农经部门监督管理。没有设立农经部门的由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确定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筹资,实行上限控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