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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
 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0〕41号)


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三日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省政府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和国外组织、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贷款协议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由省财政厅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新建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经省政府批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否则省财政厅不得拨付资金。项目的招标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并须进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四、集中支付资金必须经过审核,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依据。
  (一)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标准,出具审核委托书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核;
  (二)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审核集中支付资金的申请。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申请,可委托符合财政部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省财政厅按合格的审核结论,在已确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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