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视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抢救、修缮和整治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大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抢救、修缮和整治工作的力度。根据《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每年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筹措资金,专门用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地段、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修缮和保护规划的编制。
四、加强工作自查和督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是保护规划的制定、修编,文物古迹的保护抢救,历史地段的整治、修缮等,各市(地)将自查结果于今年8月底以前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对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如不按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进行保护、失去国家规定条件的,报请原公布人民政府批准,将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名称。
五、规范名称。 根据《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今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省人民政府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公布时一律称之为“历史文化保护区”。省政府浙政发〔1991〕191号文公布的湖州市南浔等15处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统一改称为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各地推荐申报此次未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镇、村,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条件审定,公布为市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研究执行。
附件:浙江省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建设厅
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