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局、省建设厅
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
保护区名单报告的通知
(浙政发〔2000〕27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物局、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切实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开发建设与保护抢救工作的关系,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好、建设好和管理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104号)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各地推荐申报的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了考察,经过认真审议研究,确定推荐嘉兴等6个城市、萧山市进化等25个历史文化村、镇、街区为浙江省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附后),现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我们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切实提高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及光荣革命传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人类的共同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保护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加强综合治理,优化功能布局,保护好古城古区格局、风貌和历史地段,有效改善城市及村镇环境,使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相得益彰。当前,要特别注意克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损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破坏传统建筑风格及环境风貌的问题。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坚决纠正。
二、认真制定保护规划。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责成规划、建设、文化等有关部门,在两年内编制完成新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保护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及批准前,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历史地段、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暂停改建、拆毁或搬迁。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其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要严格论证,并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