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0〕113号 2000年7月11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深化我省国有企业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把深化企业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作为企业改革、改组和加强管理的推进器,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动态运行机制。
二、企业应在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的聘用制。在实施聘用制工作中,要认真开展平等竞争,坚持聘用条件公开,聘用规章透明,聘用程序完备,聘用机会均等,考核制度健全,领导集体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力的原则,并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
三、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的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其鉴证或备案登记工作,为实现人员的能进能出打出坚实的基础。签订聘用协议或上岗协议,应建立并完善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职工实施岗位调整和选聘。鼓励有经营管理才能的职工参加经营管理岗位的竞争,并按照受聘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应抓紧时间,积极行动,务必于今年三季度内尽快完成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签约工作。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应按照本意见的上述要求,把实行劳动合同的规范化、动态化的管理和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的聘用制作为配套措施,纳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
五、继续加大企业人员能进能出的工作力度。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和职工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外,包括经营者在内的职工落聘后,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和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给予超过六个月的待岗待聘期限。在此期间,企业应安排职工接受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重新上岗或到生产工作需要的其它岗位。拒绝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因本人不到企业安排的岗位工作的,或累计二次落聘的,企业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