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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企业可自行探索试行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办法。由本企业形成的高新技术和科技成果,可将过去3~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一定数额进行折股,将股份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给技术发明者和技术参加者;对由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折价入股,股份直接分配给发明者;对符合市场需要的专利产品,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折价入股,或将过去3~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专利产品所形成利润的一定数额折股进行分配。
  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方案,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经营领导班子提出,报产权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没有条件实行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的企业,可对科技人员实行项目成果奖励,销售收入提成等激励措施。
  在实行股本分红和技术、产品参股分红的同时,企业还可以探索实行劳动分红的办法。劳动分红办法是指企业劳动者根据各自的劳动贡献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适当分配。公司制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非公司制企业,经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劳动分红办法。劳动分红的方案,必须经董事会、职代会或工会同意。
  (三)企业应建立、完善并坚持《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制度》、《企业最低工资制度》、《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等各项有关工资支付管理的制度。
  三、关于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及增加透明度的原则,主要由年薪制加政府奖励或期股(期权)激励构成。
  (二)经营者年薪由基薪和效益收入构成。基薪主要依据企业经营规模、责任、风险状况、市场工资价位以及本地区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效益收入根据经营者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确定。
  基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效益收入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批准后兑现,可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也可先支付30%~50%的货币收入,其余部份采取股票期股(期权)、债券形式支付或增加经营者风险抵押金。根据不同性质企业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经营者年薪制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原则,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以完善;期股(期权)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奖励主要以经营者对政府或资产所有者的特殊贡献为依据,重在精神奖励,是政府对经营者全部工作的认可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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