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0〕113号 2000年7月11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尽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基本要求,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企业工资总量决定
  (一)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居民生活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制定。企业据此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的幅度和工资水平。
  (二)对完成了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企业,经批准,可在工资指导线制度之下,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年度工资水平。
  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制度之下积极试行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
  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逐步探索引入工效挂钩的横向比较机制。
  (三)政府职能部门要尽快研究建立人工成本监控和预测预警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实行科学合理的、能增能减的、灵活的工资总量决定办法提供更为完善的条件。
  二、关于企业内部分配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工资总量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标准及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制度,可将人人平均享受的福利收入和实物分配,逐步纳入工资收入分配,使职工收入显性化、工资化、货币化。
  在工资分配办法上,企业既可实行以岗位因素为主的岗位效益、岗位薪点、岗位技能、岗位等级等工资分配办法,也可以实行以工作量为主要考核因素的含量工资、销售提成工资等分配办法。应结合企业竞争上岗和企业人员的能上能下,做到能增能减,岗变薪变,同工同酬。
  企业工资实际支出和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要相应降低工资支付的水平或标准。
  (二)企业可探索实行多种生产要素分配办法。原则上,除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垄断行业企业外,经地方政府或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均可试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并按同胞(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参与股本分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