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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派驻试行办法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派出机构对派驻财务总监进行监督检查,也可由派出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应加强对派驻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应加强对派驻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
  (四)稽查特派员(指没有稽查特派员的单位)和监事会在职权范围内应加强对派驻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
  十一、被派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被派驻企业有权要求派驻财务总监认真履行其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2.被派驻企业有权向派出机构反映派驻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对不负责任,不能正确履行本职工作的财务总监有权要求派出机构进行更换;
  3.被派驻企业有权向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派出机构、稽查特派员和监事会等反映派驻财务总监的违法、违纪问题。
  (二)义务
  1.被派驻单位要积极支持派驻财务总监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委派人员能充分行使使职权;
  2.不得对派驻财务总监履行职责进行刁难、打击和报复;
  3.被派往单位要积极为派驻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十二、有关部门的配合
  (一)财务总监一经派驻,由派出机构通知纪检监察、组织人员、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稽查特派员和监事会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本部门职能任务,制定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并报送派出机构。
  (二)按本办法规定,凡要求有财务总监签章的会计资料,必须由财务总监签章,方视为有效。否则应视为无效,并由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以及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听取派驻人员和被派驻单位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十三、附则
  (一)对派驻财务总监的国有企业,应同时在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由企业会同派驻的财务总监对其下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人员。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
  (三)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试行办法。
  (四)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负责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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