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搞好协调,认真组织,开展好试点工作。
四、派驻范围
(一)省级国有企业的派驻范围是先在省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试点后,逐步推开。
(二)各地、各部门国有企业的派驻范围,由各地、各部门参考本办法确定。
五、任职资格
(一)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度;思想品德端正,敢于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财经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主管一个企业财会工作或者企业某一方面的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3.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的有关知识;
4.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男性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个别德才素质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委派为财务总监
1.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3.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参与单位会计帐目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的。
六、职责权限
(一)财务总监的职责
1.参与拟定企业的预决算方案、发行债券方案、内部承包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2.参与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监督企业财务运作和收支情况;
3.协同财政部门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向财政部门反映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履职情况;
4.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的资产和经济效益运行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5.参与组织企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企业对下属单位财务总监会计委派,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财务总监的权限
1.有权依照国家财经法规监督检查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