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0〕113号 2000年7月11日)
根据省委六届八次全会通过的《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1.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3%,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增加地方税收,活跃城乡市场,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群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思想认识,政策指导,还是中小企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还存在着疑虑,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来,提高对扶持、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2.要按照省委提出的“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的要求,遵循“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放小”与“扶小”结合,坚持多种形式并举的改革。积极调整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培育社会服务体系,促进不同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推进中小企业深化改革,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3.加快结构调整是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主要着力点。要抓住国家实施结构调整战略的有利时机,按照有进有退原则,加大力度调整好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今后,在一般性竞争领域、特别是县以下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办国有独资企业。
4.中小企业深化改革要坚持多种形式并举。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对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兼并、破产、拍卖、出售等;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先进行经营权的委托,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重复建设、产业结构不合理、严重污染的中小企业要进行整顿和关、停、并、转;对资不抵债、没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实施破产。鼓励各类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工作中决不能用一种形式替代其它形式,片面地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挥职工参与企业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职工选择、接受能够适合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改革形式。要积极吸收和充分利用职工出资和社会法人出资,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合理有效的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5.改制中要注意解决的问题。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及时研究和解决改制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指导和规范工作。在实践中要规范改制和杜绝认股、配股上的平均主义,鼓励经营者(集团)持大股;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中小企业,在股权设置时尽量不设国有股,对国有净资产数额大的企业,可暂时保留部分国有股,其股息以外的股权可平均委托给企业职工;要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改制企业要进行资产清查,国有小企业一般以重估值为主,城乡集体企业用清产核资的重估价;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事项,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