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是返还企业上缴的专项税费。对极少数无力接收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地方政府,可采取教育附加费返还的办法解决,返还比例视企业办学需要和当地财政状况而定。除特殊地区外(产烟区),返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企业上缴总额的80%。对企业办学较为集中的地区,返还额度可按当地学生人均占有教育附加费数额的办法计算。企业上缴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视当地情况也可适当返还,专门用于分离后的办学需要。
  三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省、地州市两级财政可从每年增拨的教育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分离后的办学专项扶持基金,专门用于财政比较困难的县市解决企业分离办学经费的补助。
  第三,要妥善安置分离中的从教、从医人员。在企业从事教学和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和其他从教、从医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都应受理尊重和保护。对经考试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原则上应由政府全部接收,并纳入国家事业编制计划,统一由地方人事部门管理。被政府指定为社区医疗保险服务的企业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医疗技术业务管理,也应纳入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和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对纳入政府事业编制计划的教学、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待遇等应与国家其他同类人员一视同仁。对经考试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人员,由原企业妥善安置,原企业无法安置和本人不愿接受企业安置的,纳入企业下岗分流计划,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待遇。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从教、从医的分流人员走向社会自找出路、自谋职业,依靠自身的努力解决就业问题。为保证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借机安插人员,增加分离工作困难,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所有企业自办的学校和医院一律不得新增补人员。
  第四,要降低企业改革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分离企业自办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机构,涉及企业资产的划拨、评估和纳税对象的调整。各级地方政府要针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注意减轻企业负担,不能因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而加重企业负担。对因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造成税收负担增加过重的,应酌情适当给予减免增加部分的照顾;对分离处置涉及到的企业资产,应按规定认真进行评估,但对资产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的,为减少环节、节省资金,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按资产的帐面数额核定,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各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实际,尽快就分离企业社会职能问题进行研究部署。要深入调查研究,尤其是对分离工作困难较大的地区和独立工矿区,要切实弄清基本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实施。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资产评估和税费减免等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本着从优、从宽的原则出发,提出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推动我省分离企业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