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
医院等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政发〔2000〕113号 2000年7月11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加快我省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如期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现就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的范围和重点
凡在我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部属国有企业,包括各地州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职工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都要与企业分离,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其中有的可转为企业化经营。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社会负担实际,当前分离的重点是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和职工医院,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企业脱钩。
二、完成分离任务的时限要求
工矿企业较为集中的昆明、个旧、玉溪、曲靖、开远、大理、楚雄等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加快分离步伐,并力争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医院的分离任务。其他地州市县和距县以上城市较远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自办中小学和职工医院的任务,力争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自办的其他社会福利性机构,短期内难以分离的,也应尽快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脱钩,实行主辅分离,面向社会有偿服务,过渡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以减轻企业负担。
三、分离的基本原则和步骤
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和医院的工作,要围绕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来进行。各级政府和各企业既要决心大、态度积极,并采取切实措施推进这项工作,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意从企业实际和当地政府的承受能力出发;既要防止信心不足、按兵不动,又要防止草率行事、急于求成,做到步子稳妥。要按照先大中城市、后小城镇,先城区、后郊区,先厂矿集中区、后分散独立区,先特殊困难企业、后一般企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