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
(云政发〔2000〕113号 2000年7月1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云南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和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所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的土地,在不改变工业生产用途、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兼并和合并后的企业,凭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由新的使用单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如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交易行为,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授权经营、注入资本金。国有企业可以委托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进行评估;一时无法评估的,可按政府批准确定的基准地价计算,不再进行评估,估价结果和作价出资方案经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批,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授权经营手续,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
三、低租金租用。按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政府应收取的国有土地租赁费,5年内可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测算额的30%收取,但该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先办理出让手续。
四、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在向政府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或其它有偿使用费后,可以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原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有多个土地需求者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尽量提高转让土地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