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意见

  (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执法体系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的目标和要求,制定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基本制度与办法。同时要加强执法工作的力度,建立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各项法规,并加强执法监督,认真查处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违法案件。要成立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处理产权纠纷。
  (六)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产权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省产权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中介服务机构急待加强。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产权市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和产权交易所的素质与服务能力。要加速实现产权的商品化,加快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在建立、健全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过程中,一是要规范产权交易管理,明确产权交易主体,制定规范交易行为和运作方式的措施与办法;二是要坚持有偿交易,在产权变动时进行资产评估;三是要管理好产权转让收入,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五、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为高效运营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办法,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监督的主体:按分级管理原则,省级国有资产的监督主体是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部门、监督部门、企业内部职工、社会各界人士。
  监督的对象: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内的全部国有企业。
  监督的职能:包括审议、评价资产配置、运营及其管理情况,以及效益、产权(股权)行使情况,并对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实行监督评价,向有关部门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
  监督的形式:一是设立监事会。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组成。过渡时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监事会设立的范围,制定章程和工作规则、监事选派的资格条件、奖惩标准和有关行为准则、确定监事会成员。二是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应派驻财务总监(具体办法另定)。三是实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产权代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对国有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给予答复,以便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四是审计监督。国有企业要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五是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六是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机构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改革完善,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它涉及面广和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必须统一研究、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生产经营状况的企业,要进行分类指导,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促,经委、计委、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工商、审计等与产权改革密切相关的部门,要以主要力量和主要精力投入产权制度改革。经济监督、行政和执法监督部门,在加强对企业监督的同时,要支持企业的改革,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让企业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革和发展的企业中来。对乘改革之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肃进行查处。对工作不力、贻误改革和造成损失的,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和法律手段,及时进行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