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方法
长期以来,在旧体制影响下形成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新体制和新机制的要求,必须进行彻底改革。
(一)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权管理方式
新的产权管理方式:一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从以实物形态为主向以价值形态为主转变,实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产权(股权)管理。二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从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转变,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是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产权结构层次实施分级(股权)管理。三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施全过程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环节上,要从过去重投入、轻管理,向投入、配置、收取投资回报,到再投入的全过程管理过渡。
(二)按资产、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
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改按资产、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分类划级,每两年界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使企业由单纯追求速度、数量指标向追求效益指标转化,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加速企业的优化过程。对一、二、三类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新的人事管理权限管理,应制定完善《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类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方案》,按类别和效益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定企业业绩,并据此奖惩。
(三)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为保证国有资产形成自我积累、滚动增值的良性循环,要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税利的分收、分管和分用工作,将财政公共性预算与国有资产经营性预算分离,形成国有资产增值体系。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再运行,应由省政府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国有资产的投资得利、收益分配,以及再投资,都应形成独立的运转体系,不再进入政府公共预算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应包括国有股利、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入、承包租赁费、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国家集中的税后利润等,要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集中收取和管理,主要用于基础产业国有资产的投资支出和国有企业的经营增资、注资,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资本金。
(四)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形成产权管理和激励与制衡相结合的机制,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重组,优化资产结构。对一些基础产业和重要产业的企业,要强化国家产权主体地位;对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要淡化或逐渐退出国家产权主体地位。主要途径是按《
公司法》规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改组。在具有垄断利润的国有企业中,仍应保持国家的独资地位,将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必要时,应新增国家资本;对盈利状况好、管理效率高、一定时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柱产业和骨干国有企业,可改造为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利于充分发挥国家股东的经营导向作用;对不涉及国计民生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特别是一般的国有中小型加工企业、商品流通间相互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资产要逐步退出;对无发展前途、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应坚持实行破产或拍卖。为保证国家所有者有稳定的投资回报,在股权设置上,对不需要行使重大经营决策权的企业,可以设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