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意见

  (二)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级资产经营公司,是省政府授权营运国有资产的机构,对省政府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资产经营公司是由国家依法独资设立、对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和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是联结政府和众多国有企业的产权中介纽带。
  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由下列单位组成:一是现有省政府授权实行国有资产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可将现有的行业总公司,改组为资产经营公司;三是把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改组为资产经营公司(包括省国有资产持股经营公司、开发投资公司、技术进步开发投资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云旅集团公司和世博公司等);四是将符合条件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改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五是对机构改革中具备条件的政府专业经济部门,可转体改造为资产经营公司。
  资产经营公司享有的职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运作,对省政府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决定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目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组织机构,考核、选举和聘任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者;决定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以及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审批全资子公司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等事项;对全资子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奖惩;对全资子公司统负盈亏,统一交纳所得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资产经营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责任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各类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维护子公司的法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出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并照章依法纳税;按照规定定时向省政府报送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自觉接受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
  (三)明确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性质和地位
  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占有国有资产并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这些企业占有法人财产、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直接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中的基层经济组织,是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的细胞。既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国有资产参股和控股的混合经济企业,还包括以承包、托管、联营等方式经营国有资产的各种企业。
  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是: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分配方式和工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高效的企业内部组织体系;制订科学、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规范、严格的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行使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定价权、进出口权、劳动用工权、一般资产处置权等生产经营权;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生产和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与服务;建立企业的市场营销体系,不断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