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省级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职能
云南省人民政府是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行使对国有资产的配置、收益和监督4项权力。其主要任务是,从方针、政策、法规等方面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从价值总量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省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法事件进行行政处罚;制定全省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对全省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建立全省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明确国有资产收益权,强化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授权或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资产,决定经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目标;审议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目标,考核国有资本营运情况,并根据营运业绩实施奖惩;委派或更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和财务总监;审议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决定或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与清算;审议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章程;其他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作为省财政厅的内设部门,但应保证其工作和人员构成的相对独立性。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提出改进的政策和意见建议措施;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调解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制定企业合并、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和产权转让等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安全保障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考核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负责国有资产评估资格机构的确认和评审工作,对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予以备案或确认;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和综合统计;协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培训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考核、推荐或建议任免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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