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继续做好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申报工作。选择一批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上市的规定进行培育,成熟一户,申报一户。公司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的申请后,要先由省级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同意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属于以下几类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给予优先考虑:进入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名单的公司;全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高新技术企业;全省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中的骨干企业;能源、交通、信息等基础领域中的重点企业。
四、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在加快改制改组、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办法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将改制改组中吸纳的部分投资用于偿还债务;出售部分国有产权收回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经平等协商,将其他法人与本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投资入股关系;经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加大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力度,将部分或全部财政性债权转为政府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投资;争取列入国家债转股建议名单,将部分金融性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
(二)探索增加企业资本金的途径。在对改制企业实施股权多元化和多渠道减轻债务负担实现增加资本金的同时,重点通过盘活国有土地使用权增加资本金。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按下列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其所得收入可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或其他形式的国有投资:有偿转让使用权的;租赁承包的;作价入股的;按规定进行重新开发的。无论用何种方式处置国有土地,都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从2000年起,逐步确定一批已经或正在改制的大中型企业进行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以分离企业自办的学校和医院为突破口,逐步加大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帮助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处置相关资产。昆明、玉溪、曲靖、个旧等条件较好的城市,以及部分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国家确定的债转股企业,要率先进行试点。一般情况下可按以下形式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经企业和政府共同协商,将部分或全部办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给政府,相关人员和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协商意见妥善安排;一次性移交确有困难的,经政府同意,在一定时期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管理,逐步过渡到完全移交;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先实行内部分离,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对企业资产进行合理剥离和重组。国有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革和集团化改组时,要按照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和优化资本结构的要求,对资产进行合理的剥离并重组:一般国有老企业改制时应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分离,用经营性资产作为投资组建新的公司,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盘活非经营性资产,使其中的优良资产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条件较好的企业,特别是有特色、有区位优势的企业,应积极走专业化和分工协作的路子,推行主辅分离,促进非主营业务和辅助生产部门既能确保为主业服务,又能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模较大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将不同的主业实行适当分离,分别组建子公司或分公司,各自独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