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和省级重点脱困企业,在努力摆脱困境的同时,要创造条件,适时进行改制改组,其中,实现扭亏为盈和大幅度减亏的企业要抓紧进行公司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原则上都要启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力争尽快完成公司制改革。
(六)已改制为公司的企业,要依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对照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提高,着力转换经营机制。
三、重点工作
(一)实现政企分开。凡企业改制后设立的多元股东公司,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其事务、支配其财产、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设有国有股的公司,由政府的出资人代表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在公司中的股权,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中:政府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制后组建的公司,不再对原直属企业行使管理权,只作为股东单位享有企业国有股出资者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企业改制为公司后,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理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由同级政府对其国有资产实施行政性管理,并明确相应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权力。一般情况下,政府的出资人代表机构可按以下形式确定: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经营公司和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以及实行分立式改制后继续保留的原国有企业,可以在一定过渡时期内代行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权力。逐步选择一批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发挥重点骨干作用的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使其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和营运主体的权力,并接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考核和监督,向省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依法改制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其中,多数企业应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企业实行国有控股;规模较大的企业可改组为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进行多种形式的股权多元化改造;今后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办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组建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改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省经贸委审批,规模、影响较大的以及有特殊需要的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