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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八)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继续在广大群众中开展以国情国策、家庭美德、生殖健康、生命科学为主要内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各级宣传、文化、科技、教育、广播电视部门要密切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人口意识和计划生育自我保健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对外交流和对外宣传。发挥首都优势,扩大合作领域,学习和借鉴国际社会人口管理及促进生殖健康的有益经验和科学方法,积极宣传本市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成功经验,展示首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
  三、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人口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联系在一起,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委每年研究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政府每年同区县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本着从严治政的原则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对各区县开展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每年进行督查考核。各区、县委和各区、县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二)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党政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三)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要坚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给予保证。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全市各级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应逐年递增,到2005年达到人均12元。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力量。政府机构改革时,要稳定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到人员、责任、报酬落实,街道(乡、镇)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居(村)委会要有人口与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有敬业精神、懂政策、能管理、会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为他们创造工作条件,解决实际困难,适当提高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标准,对做出成绩的要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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