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抓好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低生育率的巩固和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在适度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基础上,优化人才引进政策环境,加大高科技人才引进力度,带动和促进整体人口素质的提高。改善人口年龄结构,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大力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卫星城镇建设,推动人口的合理再分布。大力发展养老事业。
(二)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市,进一步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落实《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及其配套规章,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政务公开,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大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意识。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七不准”要求的违法行政行为,即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不允许合理的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尤其是涉农部门在拟订和调整农村经济政策时,要坚持扶贫帮困与计划生育相结合、致富发展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定点帮扶到户、落实到人,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山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城乡之间要相互携手、以城促乡、对口支援,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切实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劳动仲裁、养老保险等有关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城市要健全完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郊区农村要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制度。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四)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建立起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科技等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完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发展计划、经济、建设、市政、农业、商业、人事、财政、公安、工商、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科技、法制、统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都要成为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主角,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任务,严格考核,奖惩兑现;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计划生育协会要广泛协调社会力量,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积极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