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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出资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认定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订。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积不超过人均5平方米;
  (三)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八条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一名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办提出申请,申请书,并提交户籍证明和全体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区廉租办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查;其中,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内容,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廉租办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范围内公布其基本情况。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区廉租办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区廉租办应当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安排配租住房或者发放租金补贴。
  前款所称的配租住房是指,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发放租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给予申请家庭一定的租金补贴。
  人均配租住房的面积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订。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一条 接受住房配租的申请家庭,应当与区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区廉租办收回其承租权,继续用于廉租住房的配租。
  领取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应当与区廉租办签订租金补贴协议。区廉租办应当按月发放租金补贴专项用于补贴申请家庭有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的有关协议、租赁合同格式由市廉租办统一制订。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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