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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评价;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公安、卫生、技监、环保、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设立小企业安全管理条件)
  申请设立小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在安全管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和生产岗位责任制;
  (二)危险或者具有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的劳动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标准;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员
  第十三条 (小企业竣工验收)
  小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建成后,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企业方可投产。
  有关部门在对小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企业建立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和经营者参加安全培训的情况,一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小企业生产场所与注册地分设的限制)
  小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与该企业注册地分设的,应当设在与注册地同一区、县的行政区域内。
  第十五条 (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区域内,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遵守)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各项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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