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登记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下属控股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行业协会)
有关的行业协会可以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制定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为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生产企业选址)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立在城市规划批准的相关工业区域内,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禁止在内环线以内新建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周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隔离带。
第九条 (目录管理)
本市对禁止和限制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目录管理
市经委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禁止和限制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
本市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安全员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对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者和安全员实行系统培训;对已经取得合格证书的经营者和安全员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审批)
新建或者就地改建、扩建小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转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