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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7月26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匡迪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0年7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品名表》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
  市经委是本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消防监督管理。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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